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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各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经教育部批准,2015年下半年我省为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5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宜的 通知》(教试中心函省〔2015〕10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笔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根据省教育厅《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教师字〔2015〕15号)文件精神,我省2015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考点设在各设区市。按照有关建立健全考试管理体制要求,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本考区考点的设置和申报、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等工 作,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要 切实加强对考试的组织领导和监管。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文件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严格选聘培训 考务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在考试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对发生问题严重的考 点,将情况核实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和考点学校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直至撤销其考点资格。
二、考试对象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凡 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并取得合格学历者可报名参加考试;江西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不论其学历培养层次和培养年限,均从三年级开始可 以报考;五年制高等职业(师范)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从四年级开始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三年制中等师范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从二年级开始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江西省内2015年及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符合首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如果所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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